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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9〕12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物价局、水利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我省工作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办理委托征收手续。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实行书面授权办法。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委托的,请在2009年3月底前完成书面授权;2009年1月1日以后委托的,应先办理书面授权手续再委托。 二、关于资金分成比例。对中央分成的10%部分由省、市、县共同承担。即:县级征收的水资源费按中央、省、市、县10%:18%:18%:54%的比例进行分成;市级征收的水资源费按中央、省、市10%:18%:72%(含部分县)的比例进行分成;省级征收的水资源费按中央、省10%:90%(含部分市、县)的比例进行分成。 三、关于资金缴库程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先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县级征收的水资源费,由县级财政部门在每个月终了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央和省、市、县的分成比例,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县级国库;省、市级征收的水资源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每个月终了后的5个工作日内,除按10%的分成比例缴入中央国库外,属于省、市分成的水资源费按分成比例先缴入各级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清算后再将属于本级的水资源费缴入同级国库。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返还的水资源费后,应抓紧缴入同级国库。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水利厅 二○○九年二月二日 附件: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8〕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金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四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除按《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对从事农业生产取水征收水资源费,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六条 按照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的调水,水资源费的征收机关和资金分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核同意后执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批确定。 第七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委托征收应当以书面形式授权。 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水资源费的,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八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制定。 第九条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的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 对开采矿产资源用水,不得按矿产品开采量计征水资源费。 第十条 所有取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因取水单位和个人原因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水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并按核定的取水量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规定的取水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的,其取水口所在地由流域管理机构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并报水利部备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水利部审批确定。 第十二条 水资源费按月征收。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月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量(或发电量)。 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核定的取水量(或发电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并按月向取水单位和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载明缴费标准、取水量(或发电量)、缴费数额、缴费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取水量(或发电量)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流域管理机构核定。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款手续。 第十三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申请缓缴水资源费,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三章 缴 库 第十五条 除南水北调受水区外,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南水北调受水区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因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其水资源费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划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86号)的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之间水资源费的分配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费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分配比例,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审核同意后执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综合考虑水利水电工程上下游、左右岸关系等情况,商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分配比例的意见,报财政部、水利部审批确定。 对三峡电站水资源费的资金解缴和分配,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提出意见,报请国务院确定。 第十七条 水资源费实行就地缴库。 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随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取水单位或个人,由取水单位或个人持“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上缴中央国库收入部分,“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上缴地方国库收入部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地方各级水资源费分配比例,分别填写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和国库名称。 第十八条 水资源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02项“水资源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将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上缴中央国库的水资源费。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其中,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并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按照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职能以及水资源合理开发等需要,核定预算支出。其中,用于水资源开发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水资源费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3类“农林水事务”03款“水利”31项“水资源费支出”。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取水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及管理部门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水资源费的,由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 (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五条 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在同一流域或者区域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款各项用水规定具体的先后顺序。 第六条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第七条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申请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水源及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八)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 (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 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 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是确定流域与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尚未签订协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流域水资源条件,依据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现状及供需情况,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区的市、县(市)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各地取水现状及供需情况制定,并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制定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 尚未制定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可以参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第二十一条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二十二条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第二十三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取水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 (二)取水期限; (三)取水量和取水用途; (四)水源类型; (五)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取水量是在江河、湖泊、地下水多年平均水量情况下允许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最大取水量。 取水许可证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只能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五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 (二)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 (四)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 第三十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发展节水型农业。 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促进农业节约用水需要制定。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其他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粮食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经济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的步骤和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 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三十二条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缴纳数额。 第三十三条 取水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对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部分的水资源,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取用供水工程的水从事农业生产的,由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实际用水量向供水工程单位缴纳水费,由供水工程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计入供水成本。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国家批准的跨行政区域水量分配方案实施的临时应急调水,由调入区域的取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三十五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分别解缴中央和地方国库。因筹集水利工程基金,国务院对水资源费的提取、解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是年度取水总量控制的依据,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结合实际用水状况、行业用水定额、下一年度预测来水量等制定。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各地方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制定。 第四十条 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第四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审批机关应当按年度将取用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审批机关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应当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三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其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并同时抄送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发现越权审批、取水许可证核准的总取水量超过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规定的数量、年度实际取水总量超过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及时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纠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四)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五)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六)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五十三条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照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十六条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水费征收范文篇1 一、提高认识。水费是农业生产的成本,是排涝泵站自我维护、自我发展的经费来源,也是国有排涝泵站正常运转、提高防灾抗灾能力、促进农业发展的基本保证。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水费征收工作,把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水费按时足额征收并上交到位。 二、征收标准。排涝水费征收范围为排涝区内实有耕地,排涝水费采取货币结算方式收取。经市物价局(蚌价通知〔2008〕11号)核定,我县今年排涝水费仍按上年征收标准为每亩11.9元,每个农户承担的计费面积以土地二轮承包面积为准。全县排涝水费征收额度为5571187.1元,其中:乡镇5145208.9元,农林场站186550.20元、城区及工业园205870.00元、公路局33558.00元(详见各乡镇及农林场站排涝水费任务分解表) 三、征收管理办法。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的通知》(皖农监字[2001]02号)的要求,各乡镇要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规范征收,确保完成排涝水费征收工作。 (一)县机电排灌站是排涝水费征收主体,由县机电排灌站委托乡镇组织代收,按照本意见确定的水费征收数,认真分解,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并以村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从5月25日开始,由各乡镇负责组织人员逐户征收。 (二)对特困户征收的排涝费,继续实施减免政策。 (三)县财政局负责安排有关乡镇财政所将水费及时缴入专户,只进不出,及时上解,严格监督和管理。同时负责定期统计水费入户进度,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四)今年排涝水费征收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水利工程水费专用收据。 (五)水费专用收据由县机电排灌管理站分期发至各乡镇,并根据使用情况及时核销和续发。同时县水利局组织人员随时对已开出收据的存根进行汇总,及时掌握实收进度。各有关乡镇和村要积极配合做好收据的发放、缴销及汇总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设置障碍。 (六)各乡镇要及时上解,并要于6月25日前完成水费征收上解任务。 (七)农林场站排涝水费由主管部门归集,水利局负责征收,统一上交县财政水费专户。 水费征收范文篇2 一、实施有偿供水。烟区范围内的用水按亩收费,按现实灌溉亩积核算。 二、水价成本核算。根据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测算有关规定,协会理事会承担责任组织烟区内水利工程水价成本核算。 三、水价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移栽烤烟用水水价按以下标准执行:烟用水每亩5元。 四、水费征收。 (一)水费的征收由协会理事会承担责任统一收取。协会会员交纳水费,由协会财务人员开据统一发票(收据)。 (二)协会会员应积极主动带头按期交纳水费,逾期不交将每日加收1‰滞纳金,催交仍不交纳者,协会将停止对其供水。 五、水费管理和使用 (一)水费的收取实施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二)水费的使用范围: 1、水利工程正常运营管理人员经费; 2、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大修理和更新改造; 3、水资源的统一筹划、保护、开发利用; 4、水质检测、化验; 5、节约用水、相关水法律法规的宣传; 6、协会理事会日常办公经费; 7、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及活动经费补助。 水费征收范文篇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水费(以下简称水费)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向用水单位(含供水企业)或个人供应水利工程的工程水,并由用水单位(含供水企业)或个人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的水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境内的上游、化龙、跃进、响水滩水库的水费征收管理。 第四条水费按实际供水量计量收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含供水企业)必须安装计量设施。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计量监测。 水费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文件执行。 第五条水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月按用水单位(含供水企业)或个人的实际用水量向用水单位(含供水企业)或个人收取。水费在县财政部门设立专户进行管理;收取水费的票据由县财政部门提供。 用水单位(含供水企业)或个人当月应交的水费应在次月10日前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对逾期不交水费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经催交无效的,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出停水书面通知15天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水单位或个人(含供水企业)承担。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至少每半年对用水单位或个人(含供水企业)实际用水量进行一次核查。 第六条水费的用途: (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生产运营、日常管理、维修养护,库区水土流失治理,水资源保护; (二)全县水利工程病险整治、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 (三)水库库区开发式扶贫项目扶持; (四)其他用于水利建设所需资金。 第七条水费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县财政部门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生产运营、日常管理经费的拨付: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每年初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用款计划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用款计划。用款计划批准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每月填报用款申请书,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根据水费的收取情况核拨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二)全县水利工程病险整治、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经费的拨付: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程项目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其经费按水利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的规定拨付,工程竣工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 (三)水库库区扶贫经费的拨付:扶贫项目计划由县扶贫办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财政部门根据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核拨给扶贫项目管理单位,扶贫项目实施完成后,扶贫项目管理单位应将扶贫项目款使用情况上报县扶贫办、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八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努力节约开支,管好、用好水费,年终应将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第九条水费必须用于水利工程的生产运营、日常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加强对水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水费征收范文篇4 滁州市城西水库管理处隶属滁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是负责城西水库的工程管理、洪水调度、水利工程供水等运行管理工作。城西水库于1958年12月动工兴建,1965年基本建成并投入使用。水库来水面积168平方公里,总库容8525万立方米,兴利库容4400万立方米。水库原设计功能是防洪保安、农业供水、水产养殖等。随着滁州市城市规模的扩大和经济的发展,水库的主要功能已转变为防洪保安、城市供水、水力蓄能发电。由于水库地理位置特殊在滁城上游,紧邻城区,因此其安全运行、城市供水的重要性愈显突出。滁州市城西水库管理处原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2006年水管体制改革后定性为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水管体制改革前水费收入是单位的主要资金来源,水管体制改革后市财政局和水利局对我单位实行水费收入的指标管理,并把水费收入与财政拨款挂钩。目前主要供水服务对象是滁州市自来水公司和部分厂矿以及琅琊山抽水蓄能电站,年供水量近3000万立方米,水费及蓄能电站占用库容应承担的费用均能及时收取到位。 二、具体做法 我单位在日常工作中把水费收缴工作与水库防汛抗旱工作看作同等重要。非农业水费收取的做法:一是积极主动做好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较好的水费征收环境。在水费征收过程中,我们经常对用水户进行《水法》及水法规的宣传,特别注意对用水户的领导以及具体经办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说明,使他们逐步认识到水是商品,要有偿使用,同时水也是一种有限的资源,要节约用水,按计量交纳水费是法律的规定。经过我们长期不懈的宣传,使大部分用水户对水费征收有了一个正确认识,水费征收关系也逐步理顺。二是抓住机遇争取支持及时做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调整和核定工作。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决定水费收入的主要因素,目前的原水价格由政府定价,日常工作中认真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做好供水价格的测算基础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供水价格测算依据。同时关注国家、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宏观政策,及时把国家、省的有关政策和水价格的测算情况向物价部门和政府汇报,争取政策的支持,及时进行供水价格调整。近几次的价格调整都是在省出台价格调整政策后经市政府批准后调整的。二○○五年五月份省里《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水及城镇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下达后,市局领导第一时间即向市政府汇报省文件精神和水价测算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市物价部门核准,从当年七月起执行新的供水价格。三是做好供水计量工作。供水计量是水费收取的关键。用水户对安装供水计量设备大都采取消极抵制的态度,要求用水户安装流量计,按计量收费难度大。过去水费收取一直是由单位与用水户根据用水户的财务状况协商解决,用水损耗也由水利部门承担,水费的收取比例也较低。为此,我们高度重视供水计量工作,多次到用水单位进行谈判、协调,对对方提出的问题一一解决。在谈判、协调时既注意法规、政策的宣传,又注意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对不同单位采取不同解决方式。对个别单位我们还花钱为其安装流量计,并计量收费分步实施,逐步提高按计量收费比例。在计量安装过程中,请计量管理部门全程监管,并委托有资质的计量检测单位对流量计进行现场核验,保证计量的合法、公正、可靠。同时对供水计量进行适时监控,及时掌握供水情况,对计量出现的异常及时分析处理。到2004年4月城西水库主要用户全部安装了流量计,同时实现远征监控,并按计量和协议约定及时收取水费。计量安装后水费收入有了明显提高。四是抓好供水协议的签订执行工作。供水协议是明确供需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我单位根据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和用水户签订了供水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了供水方式、水量核定方式、水费结算方式、水费结算时间,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目前,我单位水费收缴都是根据和用水户签订的供水协议来收取的,确保水费按供水协议要求足额收缴。五是组建专门水费收取队伍。抓好水费的征收是城西水库工作正常运行运转的经济基础,也是城西水库管理工作的一个重点。为此管理处专门成立了由水政大队人员组成的负责水费征收小组,对水费征收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征收小组成员进行明确分工,强化责任,责任到人,各尽其责;较好地完成了水规费的征收工作。六是规范蓄能电站承担水库运行费用的收取。蓄能电站是利用水库的循环水进行发电。由于市政府把城西水库部分库容作为资本入股蓄能电站,水费无法收取。我们根据安徽省电力公司和滁州市人民政府达成的关于琅琊山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和运营的协议的精神,要求蓄能电站承担城西水库的运行费用,在电站建设过程中进行多次商谈,最终达成蓄能电站按占用城西水库库容的比例承担城西水库的年运行费用的共识,双方并签订了协议书,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蓄能电站运营过程中,我们积极做好服务工作,双方建立起了良好的协作关系。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蓄能电站能根据协议按季度支付运行费用,没有拖欠费用现象发生。 三、存在问题 近年来,城西水库在水费征管工作中总体比较顺利,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个别用水户依法缴纳水费的意识不高,同时,由于历史等一些原因,部分用水户至今没有按计量额百分之百交纳水费。另外由于城市自来水供水无法区分工业和生活用水,所以原水价格只能综合计价。 水费征收范文篇5 一、成立机构,切实加强水费征收工作的领导。市水费征收工作会议召开后,我镇马上成立了以镇长何光荣同志为组长,以分管农业水利的班子成员李陈德同志为副组长的水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水管所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分工明确,有专人负责,把水费征收工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到与农村经济建设工作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各村委会相应成立了也以村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其他村委会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级级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市府与镇政府签订水费征收工作责任书,镇政府与村委会主任签订责任书,明确水费征收工作的责任人、责任内容及考评奖征办法等,提高干部对水费征收工作的责任感。 三、及时落实水费征收任务。市将本年度水费征收任务下达给到镇后,我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核实计征面积,合理确定征收范围,及时把水费征收任务下达到受益村委会,再由受益村委会分解到各自然村,自然村分解落实到户到人。 四、加大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对水费征收工作,可以说,我镇做到了逢会必讲,分别召开专题班子会议、召开镇驻乡同志、村委会全体干部及村民小组长三级会议,平时召开大小会也不断重复强调,同时通过出宣传车、贴标语、拉横幅等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水费征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使“水是一种商品”的意识深入民心,家喻户晓,提高群众依法缴交水费的自觉性。 五、分片包干,责任到人。镇府全体班子成员分别带领一个工作组,进驻到各村委会,与村委会干部一起分片包干到村到户,水利管理处安排专人配合一起进村入户征收。 六、制定奖罚措施。为提高镇、村干部工作积极性,我镇根据具体实际,制定了奖罚措施:对所完成的任务,我镇计提一定比例的实绩奖,对于完成任务差的村委会,将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能评先评优,完成进度后3位的村委会要在会上作剖析。 水费征收范文篇6 一、成立机构,切实加强水费征收工作的领导。市水费征收工作会议召开后,我镇马上成立了以镇长何光荣同志为组长,以分管农业水利的班子成员同志为副组长的水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水管所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分工明确,有专人负责,把水费征收工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到与农村经济建设工作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各村委会相应成立了也以村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其他村委会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级级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市府与镇政府签订水费征收工作责任书,镇政府与村委会主任签订责任书,明确水费征收工作的责任人、责任内容及考评奖征办法等,提高干部对水费征收工作的责任感。 三、及时落实水费征收任务。市将本年度水费征收任务下达给到镇后,我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核实计征面积,合理确定征收范围,及时把水费征收任务下达到受益村委会,再由受益村委会分解到各自然村,自然村分解落实到户到人。 四、加大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对水费征收工作,可以说,我镇做到了逢会必讲,分别召开专题班子会议、召开镇驻乡同志、村委会全体干部及村民小组长三级会议,平时召开大小会也不断重复强调,同时通过出宣传车、贴标语、拉横幅等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水费征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使“水是一种商品”的意识深入民心,家喻户晓,提高群众依法缴交水费的自觉性。 五、分片包干,责任到人。镇府全体班子成员分别带领一个工作组,进驻到各村委会,与村委会干部一起分片包干到村到户,水利管理处安排专人配合一起进村入户征收。 六、制定奖罚措施。为提高镇、村干部工作积极性,我镇根据具体实际,制定了奖罚措施:对所完成的任务,我镇计提一定比例的实绩奖,对于完成任务差的村委会,将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能评先评优,完成进度后3位的村委会要在会上作剖析。 水费征收范文篇7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做好农业用水基本水费的征收和上解工作,保障农业灌溉用水需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省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和《市贯彻落实<省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价管字[]63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农业用水基本水费实行两部制水价,由基本水价、计量水价两部分组成。实行基本水价,既有利于平抑干旱年水费,促进农业生产抗旱夺丰收,也是保障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费用,确保水利工程长期发挥效益的关键措施。对此,各地一定要高度认识,正确对待,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二、加大征收和上解力度。基本水价按水稻良种补贴面积计征,每亩2元。主要用于平抑干旱年景水费丰欠问题、全市大型水利工程建设的地方配套和大中型泵站供水补贴。具体由乡(镇、办)农业水利服务中心或供水单位负责征收,使用《省水利工程水费发票》,基本水费全额上缴,由市水利局统一掌握,经市政府批准后统一使用。各地要严格按照要求,加强领导,加大征收督办力度,确保各征收单位在6月30日前完成基本水费的征收和上解任务。 三、严肃政策纪律。基本水费涉及广大用水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严格遵循“自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兼顾用水群众和供水单位的合理利益。要足额征收,全额上解,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市物价部门要加大对水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违规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水费征收范文篇8 一、水费征收工作指导思想 以中央1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以加强农业生产用水管理为用力方向,深化改革,理顺关系,明确权责,规范行为,足额收缴水利工程水费,促进我县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水费征收方式 水费征收工作以乡镇为单位,在乡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乡镇对水费征收工作负总责,统一组织发动,及时分解任务,组织力量按时足额收缴用水户水费。具体采取委托乡镇代收和水管单位直收两种方式。 1、代收。在寿春、双桥、丰庄、正阳关、迎河、板桥、安丰塘、张李、堰口、窑口、陶店、保义、安丰、茶庵、三觉、众兴、炎刘、双庙集、刘岗、小甸、瓦埠、大顺等22个乡镇,实行“定点征收、开票到户、专户存储、重点考核”办法,委托乡镇代收。对代收乡镇按照征收水费总额给予20%的征收和奖励费用。其中的10%征收费用,按午、秋两季征收任务完成比例进行结算;另10%待乡镇完成年度征收任务后,一次性给予奖励。 定点征收。由乡镇按照县政府下达的年度水费征收任务,测算到组,分解到户,以村为单位设立若干个水费征收点定时征收。 开票到户。乡村在征收水费时,使用水费征收专用票据开票到户。乡镇可从水利系统选派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职工参与征收。 专户存储。由水务分局在乡镇开设水费专户,乡镇将每天收取的水费及时存入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做到票款相符、日清日结。 重点考核。县政府将水费征收纳入财政目标考核范畴,与乡镇财政年终结算挂钩。凡水费任务没完成的乡镇,县财政从转移支付中直接划拨。 2、直收。在涧沟、隐贤等2个乡镇继续实行水费直收试点。由乡镇、村和水管单位组成灌区管理委员会,灌区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当地水利工程管理、灌溉管理和水费征收工作。征收过程中,水管单位具体负责现金管理和票据管理。实行直收的乡镇,不再给予乡镇20%的征收和奖励费用。 3、征收时间及标准。水费实行午季预征、秋季结清,征收严格实行“三定一公开”办法。午季按全年水费任务的70%收取,秋季按核定的全年应缴水费总额一次结清。 三、水费征收具体要求 1、严格征收范围。水费征收严格限定在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内的有效灌区和排涝区,按照各灌区当年供水量、排涝量、从河道湖泊提水量及省核定的水费标准收取。对水利工程受益范围以外的地方,乡镇不得分配水费。 2、严格征收标准。县水利部门要会同物价和农民负担监管部门,以乡镇为单位,以水稻栽插面积为基础(水稻面积按当年水稻良种补贴面积计算),根据省定的亩均用水定额标准和单价,测定当年各乡镇的水费预算,报县政府批准后下达当年用水计划及水费任务。 3、严格分解程序。各乡镇要根据渠系的供水情况及今年的水稻栽插面积,自下而上对村、组用水情况进行摸底、分析、测算,按照县下达年度水费征收任务足额分解水费任务。要根据用水条件差异合理确定各村、组亩均水费标准,不准平均分配。为便于核定水量,年度供水计量时间自上年度的9月1日起,截至本年度的8月31日止。各乡镇分解到村的水费,分别报减负办公室、县水务局存档备案。 4、严格票据管理。实行以票管费,票据管理视同现金管理。县水利部门按规定到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专用收据”,收取水费时开票到户。票据实行专人管理、专人领取。票据用完后,存根及时上缴,交旧领新。对用完后不及时上缴存根的,从严追究当事人责任。 5、严格使用管理。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维护、运行管理及上缴省市等各项成本支出。全年水费足额收取后,县水利部门要根据灌区工程现状,从水费中拿出一定经费集中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冬修“以奖代补”。乡镇提取的20%费用,其中10%部分主要用于水费收缴、供水管护、面上工程维修等费用,另10%部分主要用于水费核减及任务完成后对乡镇的奖励。对未能按期完成全年水费收缴任务的乡镇,后10%部分不再给予。 四、水费征收保障措施 1、强化认识,营造氛围。水费征收工作政策性强,要求严。只有让群众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群众才能心平气顺,水费征收工作才能变被动为主动。水费征收期间,各乡镇及水管单位要利用会议、标语、板报等形式广泛宣传水费征收政策,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使群众知道为什么要交纳水费,收取水费的依据是什么,增强水费征收工作的透明度。每家每户的水费金额要以村为单位,在村务公开栏上张榜公布,做到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使广大群众心里有本明白账。 2、严格政策,规范行为。各乡镇及水管单位要加强对收费人员的管理,严禁超受益范围分配水费,严禁超上限分解水费,严禁收取任何管理费,严禁无证收费和不使用水费征收专用票据收费,严禁对农业灌溉收取水资源费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代收水费的乡镇严禁库外循环、坐收坐支,严禁以水费抵债,严禁另户存取水费。 水费征收范文篇9 一、水费征收工作指导思想 以**文件精神为指导,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以加强农业生产用水管理为用力方向,深化改革,理顺关系,明确权责,规范行为,足额收缴水利工程水费,促进我县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水费征收方式 水费征收工作以乡镇为单位,在乡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乡镇对水费征收工作负总责,统一组织发动,及时分解任务,组织力量按时足额收缴用水户水费。具体采取委托乡镇代收和水管单位直收两种方式。 1、代收。在**、**等22个乡镇,实行“定点征收、开票到户、专户存储、重点考核”办法,委托乡镇代收。对代收乡镇按照征收水费总额给予20%的征收和奖励费用。其中的10%征收费用,按午、秋两季征收任务完成比例进行结算;另10%待乡镇完成年度征收任务后,一次性给予奖励。 定点征收。由乡镇按照县政府下达的年度水费征收任务,测算到组,分解到户,以村为单位设立若干个水费征收点定时征收。 开票到户。乡村在征收水费时,使用水费征收专用票据开票到户。乡镇可从水利系统选派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职工参与征收。 专户存储。由水务分局在乡镇开设水费专户,乡镇将每天收取的水费及时存入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做到票款相符、日清日结。 重点考核。县政府将水费征收纳入财政目标考核范畴,与乡镇财政年终结算挂钩。凡水费任务没完成的乡镇,县财政从转移支付中直接划拨。 2、直收。在涧沟、隐贤等2个乡镇继续实行水费直收试点。由乡镇、村和水管单位组成灌区管理委员会,灌区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当地水利工程管理、灌溉管理和水费征收工作。征收过程中,水管单位具体负责现金管理和票据管理。实行直收的乡镇,不再给予乡镇20%的征收和奖励费用。 3、征收时间及标准。水费实行午季预征、秋季结清,征收严格实行“三定一公开”办法。午季按全年水费任务的70%收取,秋季按核定的全年应缴水费总额一次结清。 三、水费征收具体要求 1、严格征收范围。水费征收严格限定在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内的有效灌区和排涝区,按照各灌区当年供水量、排涝量、从河道湖泊提水量及省核定的水费标准收取。对水利工程受益范围以外的地方,乡镇不得分配水费。 2、严格征收标准。县水利部门要会同物价和农民负担监管部门,以乡镇为单位,以水稻栽插面积为基础(水稻面积按当年水稻良种补贴面积计算),根据省定的亩均用水定额标准和单价,测定当年各乡镇的水费预算,报县政府批准后下达当年用水计划及水费任务。 3、严格分解程序。各乡镇要根据渠系的供水情况及今年的水稻栽插面积,自下而上对村、组用水情况进行摸底、分析、测算,按照县下达年度水费征收任务足额分解水费任务。要根据用水条件差异合理确定各村、组亩均水费标准,不准平均分配。为便于核定水量,年度供水计量时间自上年度的9月1日起,截至本年度的8月31日止。各乡镇分解到村的水费,分别报减负办公室、县水务局存档备案。 4、严格票据管理。实行以票管费,票据管理视同现金管理。县水利部门按规定到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专用收据”,收取水费时开票到户。票据实行专人管理、专人领取。票据用完后,存根及时上缴,交旧领新。对用完后不及时上缴存根的,从严追究当事人责任。 5、严格使用管理。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维护、运行管理及上缴省市等各项成本支出。全年水费足额收取后,县水利部门要根据灌区工程现状,从水费中拿出一定经费集中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冬修“以奖代补”。乡镇提取的20%费用,其中10%部分主要用于水费收缴、供水管护、面上工程维修等费用,另10%部分主要用于水费核减及任务完成后对乡镇的奖励。对未能按期完成全年水费收缴任务的乡镇,后10%部分不再给予。 四、水费征收保障措施 1、强化认识,营造氛围。水费征收工作政策性强,要求严。只有让群众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群众才能心平气顺,水费征收工作才能变被动为主动。水费征收期间,各乡镇及水管单位要利用会议、标语、板报等形式广泛宣传水费征收政策,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使群众知道为什么要交纳水费,收取水费的依据是什么,增强水费征收工作的透明度。每家每户的水费金额要以村为单位,在村务公开栏上张榜公布,做到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使广大群众心里有本明白账。 2、严格政策,规范行为。各乡镇及水管单位要加强对收费人员的管理,严禁超受益范围分配水费,严禁超上限分解水费,严禁收取任何管理费,严禁无证收费和不使用水费征收专用票据收费,严禁对农业灌溉收取水资源费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代收水费的乡镇严禁库外循环、坐收坐支,严禁以水费抵债,严禁另户存取水费。 水费征收范文篇10 为充分发挥水利工程在农业生产中的综合效益,规范水利工程水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和农机监理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和《转发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精神,按照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转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六农组〔**〕02号)要求,结合我县近几年水费征收实际情况,现对今年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收方式 水费征收工作以乡镇为单位,在乡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乡镇对水费征收工作负总责,负责统一组织发动,负责及时分解计划,负责组织力量按时足额收缴水费;水管单位负责指导乡镇按照政策科学合理分解水费。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可采取委托乡镇代收、水管单位直收和代收与直收相结合等三种方式。 1、委托乡镇代收。在寿春、丰庄、正阳关、迎河、板桥、安丰塘、张李、堰口、窑口、陶店、保义、安丰、茶庵、三觉、众兴、炎刘、双庙集、刘岗、小甸、瓦埠、大顺等21个乡镇,实行“定点征收、开票到户、专户存储、重点考核”的办法,委托乡镇代收,并对代收乡镇给予征收水费总额20%的征收和奖励费用。 定点征收。由乡镇将年度水费征收计划分解到户,以村为单位设立水费征收点组织征收。 开票到户。乡镇、村在征收水费时,要使用水费征收专用票据,开票到户。水费征收专用票据由乡镇水利站管理。乡镇应从水利系统选派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职工参与征收。 专户存储。县水务局在乡镇开设水费专户,各乡镇每天收取的水费要及时存入专户,做到票款相符、日收日结。 重点考核。县制定水费绩效挂钩考核奖惩办法,将水费征收列入财政管理考核范畴,与乡镇财政年终结算挂钩。 2、直收。在涧沟、隐贤等2个乡镇实行直收。由乡镇、村和水管单位组成灌区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当地水利工程管理、灌溉管理和水费征收工作。征收过程中,乡镇负责水费计划的报审、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水管单位负责现金收取和开票到户。实行直收的乡镇,不再给予征收和奖励费用。 3、代收与直收相结合。在双桥镇实行代收与直收相结合。在代收村和直收村分别执行代收、直收的相关规定。 水费实行午季一次性预征,秋季按照当年供水情况核定应交总额进行结算。征收严格执行“三定一公开”的办法。 二、征收要求 1、严格征收范围。水费征收严格限定在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内的有效灌溉区和排涝区,按照各灌排区当年供水量、排涝量及省核定的水费标准收取。对水利工程受益范围以外的地方,乡镇不得分配水费。 2、严格征收标准。各乡镇要严格执行政策,以水稻栽插面积为基础,根据省定的亩均用水定额标准和单价,测定水费分解方案。排涝水费要严格执行标准,排涝电费由水利部门统收统付,年终结算后将结余电费转入下年度使用,并张榜公示。 3、严格分解程序。各乡镇要根据渠系的供水情况及水稻栽插面积,自下而上对村、组用水情况进行摸底、分析、测算,按照县下达的年度水费征收计划分解水费。要根据用水条件差异合理确定各村、组亩均水费标准,不准平均分配。年度供水计量时间自**年9月1日起,截至**年8月31日止。各乡镇测算到村民组的水费,要先报县水务局、县减负中心审核,核定后再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 4、严格票据管理。实行以票管费,票据管理视同现金管理。水费征收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专用收据”,收取水费时要及时开票到户。票据实行专人领取、专人管理。票据用完后,存根及时上缴,交旧领新。对用完后不及时上缴存根、票据丢失的,从严追究当事人责任。 5、严格使用管理。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运行及上缴省市等各项成本支出。乡镇所提的20%费用,其中10%部分主要用于解决在水费征收中出现的难点问题,由乡镇根据当年的灌溉受益情况,调挤使用;另10%部分主要用于水费收缴、用水管理、工程维修及任务完成后对乡村干部的奖励。对未能按时完成全年水费收缴计划的乡镇,后10%部分不再给予。 三、水费征收保障措施 1、强化认识,营造氛围。水费征收期间,各乡镇及水管单位要利用会议、标语、板报等形式广泛宣传水费征收政策,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使群众知道为什么要交纳水费,收取水费的依据是什么,增强水费征收工作的透明度。征收实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报审后的到户水量、水价、水费要及时填入监督卡,使广大农民群众给的明白、用的放心。 2、严格政策,规范征管。各乡镇要加强对水费分解和征收的管理,切实做到“八个严禁”,即严禁超受益范围分解水费;严禁超标准分解水费;严禁收取任何管理费;严禁无证收费和不使用水费征收专用票据收费;严禁对农业灌溉收取水资源费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代收水费的乡镇严禁库外循环、坐收坐支;严禁以水费抵债;严禁另户存取水费。 3、加强监管,严明纪律。县财政、监察、农业、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水费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水费征收行为进行跟踪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乱加码以及挪用、截留、搭车收费行为。有上述行为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的处分规定》处理到位。乡村干部用水费抵债、拒不上缴的,由法院、检察院及监察、公安等部门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4、立足本职,优化服务。县水务局要加快水管体制改革步伐,尽快建立符合县情、符合水利工程管理规律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达到服务优质、运行高效的目的。要教育广大职工爱岗敬业,严格履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全心全意为“三农”服务,为全县经济建设和发展服务。灌溉供水期间,水管单位干部职工要深入一线,服务到田间地头,及时为用水户解决实际问题。要加强灌溉用水的调度和管理,提高水的利用率,努力降低生产成本。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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